关于公布《全国围棋特色学校(幼儿园)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围棋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经典内容和代表性项目。围棋的普及推广在很大程度上要靠学校(幼儿园)的教育传承来实现。全国围棋特色学校(幼儿园)是中国围棋协会为鼓励、促进全国校园围棋开展较好的中小学或幼儿园的荣誉性称谓,是校园围棋教育传承的示范、先行和骨干力量。为贯彻落实国家颁发的《全民健身条例》、《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紧密结合围棋特点,加强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建设,保证全国围棋特色学校(幼儿园)授予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国围棋协会章程》,中国围棋协会制定了新的《全国围棋特色学校(幼儿园)称号授予办法》,请各级围棋协会和相关单位认真贯彻。


                  围协字〔2021〕10号

 

全国围棋特色学校(幼儿园)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围棋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经典内容和代表性项目。围棋的普及推广在很大程度上要靠学校(幼儿园)的教育传承来实现。全国围棋特色学校(幼儿园)是中国围棋协会为鼓励、促进全国校园围棋开展较好的中小学或幼儿园的荣誉性称谓,是校园围棋教育传承的示范、先行和骨干力量。

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颁发的《全民健身条例》、《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紧密结合围棋特点,加强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建设,保证全国围棋特色学校(幼儿园)授予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国围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全国围棋特色学校(幼儿园)称号的授予对象为,符合国家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和中国围棋协会规定的标准条件,在校园体育活动中突出围棋特色,对围棋的教育传承做出实际贡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学(幼儿园),授予期限为三年。

第四条  全国围棋特色学校(幼儿园)称号授予工作实行基层申报、地方审核、国家协会审批的申报、审批制度。

第五条  中国围棋协会负责全国围棋特色学校(幼儿园)称号的授予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协会普及推广部实施。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围棋协会为此项称号授予工作的地方业务主管单位,应积极支持本地区围棋特色学校(幼儿园)建设。

 

  第二章 授予标准

 

第七条 被授予全国围棋特色学校(幼儿园)称号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围棋教育传承基础,在本地区校园围棋教育工作中特色鲜明、成绩突出;

(二)学校领导重视,有校(园)级领导分管围棋工作,在教学安排、师资力量和物质条件上有力支持围棋教育的开展;

(三)有开展围棋教学活动的教室、场所和器材;

(四)坚持开展围棋进课堂,要求如下:

1、幼儿园:至少在大班开设围棋课程,每学期教学达到16课时;

2、小学:将围棋列为校本课程,1至2年级每学期教学达到16课时;

3、中学:将围棋列为校本课程或自修课程,至少一个年级每学期教学达到12课时;

(五)组建校(园)围棋队,定期开展训练,积极参加当地或以上级别组织的校(园)级或地方性青少年围棋赛;

(六)至少有2名以上专职或兼职围棋教师,校(园)领导、教师普遍了解围棋知识;

(七)定期组织校(园)级围棋比赛或活动,经常组织年级、班级或兴趣班的围棋比赛或活动;

(八)广泛开展具有校园特点以围棋为主题的美术、书法、手工、诗歌、文艺演出等围棋文化活动;

(九)与当地围棋教育培训机构和围棋师资培训试点单位保持密切联系。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八条 全国围棋特色学校(幼儿园)的申请程序: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所属地区教育部门、体育部门同意,经地方围棋协会、省级围棋协会根据特色学校授予标准进行核实,报中国围棋协会。

第九条 申报时间每年申报1次,具体时间中国围棋协会另行通知。

第十条 报送材料:

(一)申请表(附表),内容包括申请理由以及本单位开展围棋活动的发展规划,加盖本单位、地区教育部门、地区体育部门、地方围棋协会和省级围棋协会公章;

(二)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开展围棋活动的材料。

第十一条 特色学校的批准程序:中国围棋协会普及推广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两个月内审查材料;组织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地方围棋协会和中国围棋协会完成考察工作;将考察情况及审核意见报中国围棋协会审批。

第十二条 审批结束后,中国围棋协会将拟授予称号名单在有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如出现异议,由中国围棋协会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结束后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审批结果,并在指定网站上予以公布,组织授牌工作。对未被批准为特色学校的单位继续做好指导工作。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被授予全国围棋特色学校(幼儿园)称号的单位,有权以此名义,依法开展围棋项目的教学、训练和竞赛活动。

第十四条 被授予称号的单位,有资格、有义务参加中国围棋协会主办的“全国围棋特色学校(幼儿园)联谊赛”和“全国围棋特色学校(幼儿园)”专门会议。 

第十五条 被授予称号的单位,有资格参加全国先进围棋特色学校(幼儿园)的表彰;全国先进围棋特色学校(幼儿园)有资格参加下一年度的全国围棋定段赛。

第十六条 被授予称号的单位,应当享受本地区特色学校的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对被授予特色学校称号的单位,中国围棋协会将给政策倾斜及业务支持。

(一)有关领导可受邀列席中国围棋协会召开的会议;

(二)有资格组队参加每年全国围棋锦标赛(少年儿童);

(三)中国围棋协会鼓励地方围棋协会开展围棋段位、级位比赛(考试)时给予特色学校优惠政策;

(四)在围棋智能考场等设施建设和选派学校老师参加中国围棋协会师资培训、裁判员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五) 优先参加中国围棋协会组织的各种围棋普及公益活动和围棋文化走出去的各种活动;

 (六) 根据围棋事业的发展,享有其他权益。

 

第五章 管理与检查

 

第十八条 中国围棋协会有对全国围棋特色学校(幼儿园)所开展围棋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权力。严禁任何单位和任何组织以特色学校名义进行违规违法活动。 

第十九条中国围棋协会授予称号的学校(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抽查考核,内容包括获授称号标准的各项活动的开展情况。

第二十条 全国围棋特色学校(幼儿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不配合年度抽查考核的;

(二)不能保证教学质量,不具备围棋教育培训授课软硬件条件的;

(三)不按规定及时报送材料的;

(四)经年度抽查考核不合格且不整改的;

(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围棋协会相关政策法规、行业规范并造成负面影响或重大损失的,经中国围棋协会研究,可撤销该单位全国围棋特色学校(幼儿园)称号,收回授予牌匾,并向社会及时公布。该单位六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二条  授予期满后,应按照申请程序重新向中国围棋协会申报,提交授予期内围棋活动总结报告,经审核通过后,中国围棋协会将重新授予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全国围棋特色学校(幼儿园)称号授予是一项严肃而规范的工作,参与单位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报,并在获得称号后积极开展围棋教学、训练和竞赛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围棋协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中国围棋协会2016年5月公布的《全国围棋特色学校评审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中国围棋协会

                                  2021年2月24日


全国围棋特色学校(幼儿园)申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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